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章 湖泊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拟定和调整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湖泊内进行养殖、航运、旅游等活动,应当符合该湖泊的水功能区划要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