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三章 湖泊保护规划与保护范围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