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灌区水利工程划定必要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在其范围界限埋设界桩等明显标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范围;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