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指某一灌溉区域内由农民依法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