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灌区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灌排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编制用水计划和调度运行方案时,应当按照核定的工程控制指标执行,严禁超指标运行。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