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信管理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电信设施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