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