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合理规划建设用地,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