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