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章 社会陋习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