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三)损坏绿化的商业、娱乐活动。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