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监管。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