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施行一年后,由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和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