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该规章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