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解释案,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草案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