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