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提请者在提出法规草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