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中,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提请者在提出法规草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