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七条已修改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每届任期第一年的立法计划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