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十五日内,由常委会法工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