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以公报的形式公告,在《陇南日报》和陇南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