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分送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