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