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