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出发,突出地方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体现简明实用原则,条款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