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