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涉及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