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