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流转继续有效。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