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超过1年后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