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超过1年后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