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四章 流转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在流转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变更登记生效之日起,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转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