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以森林、林木、林地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