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