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