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法规部分条文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公布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并同时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