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