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法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