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