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