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就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保证法规草案质量。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