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个别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