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有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