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