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