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二条有效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并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