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接受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