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定事由,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正常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