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