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编制说明、预算表等有关的详细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