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留作下年使用。确需安排当年支援农业生产、弥补城市设施建设、人民生活、教育和科技预算内项目的增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使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