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应提交预算表等有关材料。

预算草案及预算表等文件材料,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大会筹备处。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